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与被告缪**、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缪**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合同;2.判令被告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88.87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1,492.68元、罚息685.17,合计39,266.72元;3.判令被告缪**承担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4.判令被告陈**对上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本文书还有2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