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怯进太与被告怯自强、怯进生、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怯庄村委会),第三人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简称汝南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怯进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怯进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怯自强、怯进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怯庄村委会,第三人汝南办事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怯自强、怯进生停止侵权,将非法占有的位于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怯庄村王*集建(1990)字第6-1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返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原...(本文书还有1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