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昝**因与被申请人临猗国投中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昝**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原判决认定从送落果到结算均是与案外人赵*之间进行缺乏事实根据,因为根据案件中证据证实赵*是公司采供部的经理,代表的是公司,而不是个人,其行为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安徽砀山法院的判决书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当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本案的案发地在临猗县,当事人也是向临猗县公安局报案。安徽的判决程序违法,且赵*的行为是由于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的,应当被申请人公司承担。即使安徽的判决存在,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伤害,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判决。三、本案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一、落果申请人送到被申请人公司,公司收...(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