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晏**,被告邓**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返还借款和投资款共计47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至本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5年2月20日(正月初二),被告夫妇到原告家**,声称他物流生意做的很好,如果原告投资可以合伙筹办“豪骏物流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在被告的游说和鼓动下,原告决定参与投资,被告以两条线路作为投资,即:六安至苏州线、六安至广东线。被告先是诱骗原告用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借与被告用于被告所谓的“豪骏物流公司”经营使用。原告在贷款后,出于高度信任直...(本文书还有2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