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诉称:2013年1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一份,保险合同于1月**日生效,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本文书还有1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