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鼎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予以受理,先后于2017年9月22日、9月25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17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位于灵武市中小企业孵化园伟伦创业园a-13号商铺出租给原告。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该出租房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而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产。后原告在诉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从灵武市人民法院获知,2017年4月14日被告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向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补办了涉案房产的《规划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灵武市国土资源...(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