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张**、郭*、郭*不服被告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1993年因甲方家庭出现变故,将其所承包的责任田6.5亩转包给了乙方,但在1998年土地延包时,原城关镇政府将上述承包田登记在了乙方名下,甲方发现后,因此与乙方引发纠纷。
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村北丰产方地块路北的1.1亩承包田(东邻张刘*、南邻路、西邻蒋*宣、北邻路,南宽3.37米,北宽3.20米,长200米)由乙方继续承包,并同意在土地...(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