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7月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3月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自2015年3月1日至今其因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共计762141.04元;3.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发2016年度年终奖80000元;4.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发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共111455.13元;5.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7年1月,2月,3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6.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赔偿给客户的资金73000元,并承担利息6570元;7.判令被告就其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43656元,并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
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4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