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12时5分,原告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中华路与华二路交叉口处时与刘**由西向东驾驶的豫a×××××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新公交证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明交通事故成因。豫a×××××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