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王*与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豫1726执****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在厂区包装车间内“悦生合”牌食用油1100箱及厂区内包装车间包装生产线设备一套予以查封、扣押。案外人河南悦生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河南悦生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称,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于2015年签订了厂区厂房、设备等整体出租协议,贵院查封的“悦生合”牌成品食用油1100箱系案外人资产,查封的厂区内包装车间生产线设备一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规定,即使在查封期间也不应影响案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为避免给案外人造成更大损失,恳请贵院立即解除对上述物品的查封。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河南悦生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并说明了相关的理由。一、2015年7月10日我...(本文书还有1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