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况**、蒋**、青岛宇冠臻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况**、蒋**、青岛宇冠臻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况**、蒋**偿还借款本金2473300.45元,利息及罚息114646.77元,违约金24733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况**、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16907元;3、被告蒋**抵押位于胶州市阜***小区对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债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青岛宇冠臻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况**、蒋**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送...(本文书还有2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