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女,1990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上诉人庞**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6)桂7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上诉人威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蒋**向威宁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54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南宁市中尧路**号-16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的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承租人的认定审查不清。2003年9月,庞**将涉案商铺转让给蒋**,蒋**于2014年4月15日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场所为涉案铺面,因此蒋**为该商铺的实际使...(本文书还有3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