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根骶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根骶能量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18103749号“根骶能量”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诉争商标为“根骶能量”,结合其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评字(2017)第****号《关于第18103749号“根骶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