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工大格瑞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锅炉及安装工程款124922元;2、自2015年3月24日起日2000元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龙一公司尚志分公司于2012年在原告处采购热水锅炉1台,并由原告负责锅炉安装工程,总价1100000元,分期付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应向原告按日2000元支付违约金,工期由原告确定顺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增加部分安装工程,经双方结算为375000元。总价合计为1475000元。该锅炉原告给被告安装完毕,并且已经运行多年。2015年3月24日经双方核对结算,被告尚...(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