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大桥管理处与被告南宁市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宁市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桥底场地合作开发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白沙大桥北岸桥底场地,该场地属于南宁市青秀区的辖区,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本文书还有4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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