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诉被告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被告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金7820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闫**驾驶×××号**菱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川县可镇健康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北门东100米处行进时,与相对方向刘*纳驾驶的×××号杰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纳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呼和浩特市交通警察支队武川大队依法作出认定,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纳无责任。刘...(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