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工化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能洪安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作出(2017)宁0106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207525元、利息54338.63元,合计1261863.63元(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共计9个月按照年利率6%计算,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元月初,原告给被告供应车用柴*、汽油,截止2016年7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120...(本文书还有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