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定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水**、被上诉人定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福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1.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代理人身份认定不清,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意见作为裁判的参考及佐证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没有进行答辩,且经一审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被上诉人“代理人”仅庭前到庭,并没有经过正式的质证环节,其代理资质及其“表述”“证言”并未得到上诉人的质证,不符合证据规则和庭审程序。2.被上诉人“代理人”庭前到庭称被上诉人店铺为**幢**号而非购买侵权商品的**幢**号,以及销货清单上加盖的公章系被上诉人成立时所使用的公章,该公章因有残次...(本文书还有4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