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李**,第三人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李**转让92台服装加工机械生产设备(包括缝纫73台、剪裁机3台、烫衣台3台、定型机1台、真空抽湿机1台、无油空压机1台、蒸汽发生器1台、吹线机2台、打钉机3台、电脑冷切带机1台、节能电机1台、三相10a起动器1台、仿手珠边机1台。具体名称、型号及数量与法院查封财产清单一致)给原告曾**的转让协议有效;2、判令转让协议所涉的92台服装加工机械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曾**所有。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6月8日期间,被告李**因从事服装加工向原告曾**经营的鸿云纺织布行购买布匹,至2015年9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共计欠原告曾**布匹货款799450元。原、被告经多次协商,双方商定由被告李**将其所有的92台服装加工机械生产设备作价80万元给原告曾**...(本文书还有2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