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合同的定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该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采购施工合同”,从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来看,系真本公司根据虹雨公司确定的设计方案,采购以及加工制作非标准的灯具造型,并经安装调试后,按要求交付亮化灯光工程。其中虽涉及部分线路的敷设,但合同约定显示真本公司亦需服从虹雨公司现场项目经理的指挥管理。故一、二审法院将涉案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并无不当。真本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期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第3.3款的约定,因计划或设计变更以及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