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柏卡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卡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1年8月8日上海天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向案外人上海黎安实业公司承租位于闵行区*路**号**号楼**楼**楼房屋。之后,天元公司将其承租的**楼部分房屋租赁给上海柏卡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卡公司)使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因柏卡公司需要装修时间,双方商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收取租费,每季度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2,900元。物业管理费每季度为10,147.20元。并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柏卡公司承担。但柏卡公司自承租之日起未支付过任何水电费,另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拖欠支付租费及物业管理费。
2013年5月9日天元公司委托律师向柏卡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本文书还有4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