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孟*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至9月,刘*为建设开发盛***小区项目,经案外人马某甲介绍向孟*分四笔借款合计720万元,具体为:2011年4月7日出具60万元借支单,5月9日收到此款;2011年5月3日出具240万元借支单,5月13日收到此款;2011年5月8日出具300万元借条,5月9日收到此款;2011年8月15日收到120万元,9月18日出具借条。履行的方式是刘*先将借条交到马某甲手中,刘*收到孟*提供的借款后,马某甲再将刘*出具的借条交给孟*。2011年8月23日,刘*与孟*签订《合作协议》和《抵押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购买不良资产,刘*据...(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