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康**,原审被告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原审被告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判非所请,判决内容超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被上诉人请求对案涉房屋进行确权,案由也是”所有权确权纠纷”,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判决却变更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将”确权之诉”变更为”合同之诉”。二、一审不采信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供的谈话录音中,被上诉人多次强调15万元款项是出借给上诉人购买案涉房屋的,且没有...(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