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国等119人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朱*国等119人系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东坎村村民,因“双峰寺水库”建设项目征收其土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朱*国等119人认为补偿标准不明确、安置过低、同地不同价,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