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判令龙城商贸公司、沈**、王**共同承担给付租金的责任,理据充分:(1)沈**与王**系夫妻关系,北京张郭庄世纪家家福超市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沈**是龙城商贸公司的股东也是其法定代表人,这是无争议的事实。(2)王**以北京张郭庄世纪家家福超市的名义与荣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沈**在承租方署名处签字,该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既未解除也未变更,则沈**、王**应共同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3)虽然龙城商贸公司在登记档案中也有与荣丰公司的租赁合同,但龙城商贸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09年7月6日,合同日期是同年6月22日,当时龙城商贸公司还未成立,还不能对外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沈**、王**租赁房屋的目的是成立龙城商贸公司,事实上,龙城商贸公司成立后房屋一直由其占有和使用,故龙城商贸公司也应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租赁合同的签订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共同...(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