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高**因与被申请人杜**、原审被告江苏大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原审第三人郭**、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高**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结束后,在江苏昆山法院的诉讼中,本案第三人贺**提交了新证据,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杜**向申请人赵*、高**汇入的913万元投资款中,包**第三人贺**的投资款93.351万元,基于此原因,在赵*向贺**多返还的93.2万元时,贺**将自已的款项扣除,没有给付杜**。杜**的投资款已经全部收回,二审判决赵*向...(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