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维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轩公司)、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2016)冀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刘**及其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天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韩**、被上诉人崔**的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双维公司上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邯郸中院(2016)冀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一、一审判决以双维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不确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明显错误。1、《合同法》第286条对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不附加任何条件,并对工程款的支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工程款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双维公司同天轩公司之间已就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该确认...(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