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龙、张伟伟诉被告王**、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疏勒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龙、张伟伟诉称:2013年11月22日21时30分,被告王**驾驶的新q******号汽车由东向西沿310省道行驶,至126公里处时,与同向行使的原告张伟伟驾驶的新q******号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疏勒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因车辆受损花去修理费56744.6元,后因工作需要,从第三人处租车,支出租车费8000元,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险公购买了交强险。因双方对原告的损失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56744.6元,汽车贬值...(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