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杜**于2016年6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书面公开“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全体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明细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杜**“经审查,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明细系被拆迁人的个人隐私,且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不予公开”,并邮寄送达杜**。杜**对该答复不服,以邮寄方式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并于2016年7月11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2016年7月2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2016年...(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