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石家庄新时尚演出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尚公司)诉原审被告河北昊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驰公司)、孟**、刘**、xx宇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昊驰公司、xx宇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昊驰公司、孟**、刘**、xx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冀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昊驰公司、孟**、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再审申请人xx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刘**,被申请人新时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新时尚公司(合同乙方)与昊驰公司(合同甲方)于2014年6月23日双方就昊驰公司开发的“观园壹号院”项目的宣传活动,签订了《郎朗钢琴专场音乐会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二、甲方的总演出费用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三、付款方式:1.在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6月25日前支付乙方100万元;3.2014年8月3日前支付60万元;4.音乐会圆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8月13日之前),甲方将剩余的尾款40万元支付给乙方。四、乙方作为此次2014郎朗钢琴专场音乐会(石家庄站)演出活动的唯一活动承办方,享有本次演出活动的所有票务收益权,音乐会所产生的票务收益费用全部归乙方独有。……六、违约责任: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甲方未能支付演出费用给乙方则视为违约,除应按照合同价(人民币200万元正)全额赔付乙方外,甲方还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0%(即人民币600万元整)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所有赔偿金额的支付周*为七个工作日内,若...(本文书还有7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