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李**、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务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大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防城港务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9年9月27日,被告大业公司与被告李**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被告大业公司将其承包的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世界风情步行街商铺v标段工程转包给被告李**施工,工程由被告李**经济包干,所需费用由被告李**筹措投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2009年10月15日,被告李**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被告李**将其转包的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按每平方米900元计算。原告已按《施工协议书》约定完成工程,该项目已验收合格。2013年6月23日,被告李**与原告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款为7275548.22元。2014年4月12日,经被告李**与被告大业公司与原告核对确认,原告实际收到工程款为6199634元。被告李**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075914.2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与被告大业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5914.24元并支付利息80796.68元(利息以1075914.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3日暂计至2015年7月10日,以后另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大业公司对被告李**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防城港务集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本文书还有6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