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天骄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骄公司”)诉被告李**、望新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望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于2016年3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段腾腾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湖南天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李**及被告望新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原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望新建设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撤回其委托权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天骄公司诉称:2012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的梅溪湖保障性住房西片区(一期)工程项*部签订《门窗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梅溪湖保障***小区11号栋的门窗制安工程,其中推拉门、窗单价为328元每平米,开平门、窗平均单价为368元每平米,铝合金百叶窗为260元每平米,如玻璃钢化,按钢化的实际单片玻璃面积每平方米另加收40元。付款方式为:以每栋为单位计算付款进度,乙方门窗框架运抵现场之日起七天内,甲方付合同总金额20%,乙方外...(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