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林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诉争贷款涉嫌刑事犯罪,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对账明细、送货单向上诉人发送货物为374045元,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是按照三份合同配送的货品,其价款共计324930元。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322470元,并非一审认定的166120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石家庄林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石家庄林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在2013年7月27日、8月1日、8月19日与被告共签订三份《机柜加工合同》,合同总价款324930元。实际发货374045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陆**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50770元,对...(本文书还有4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