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黄**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由审判员张臣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原告黄**的委托代理马**、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黄**诉称:2016年12月22日,被告曹**向原告马**、黄**借款1350000元。因原告、被告之前认识,并且还有过合作,原告相*被告,故将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被告曹**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被告曹**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期4天。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切实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曹**偿还原告欠款1350000元,利息27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计至2017年1月22日,期后利息至付...(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