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诉被告崔**、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崔**、孙**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共计86000元,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崔**、孙**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6日,案外人蔡**向原告齐**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率3%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崔**、孙**为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本息案外人蔡**及...(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