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台河市鑫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鑫达公司)与被告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台河鑫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龙腾嘉园**楼2元**室房屋的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6096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龙腾嘉园**楼2元**室,面积91.76屋出售给被告。被告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以下简称东宁龙江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由原告作担保人。2017年3月21日,龙江银行向原告催款,原告从2017年3月21日开始至起诉时垫付了四个月的银行贷款共计6096.48元,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不履行合同,请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