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宾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凤、代理审判员周*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宾某、王*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子女3人,2003年6月27日,王*购买了座落在博白县宗,并经土地部门登记,土地使用证号:博国用2003字第120282号,使用者为王*。2012年11月14日,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宾某、王*离婚。2013年1月2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博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王*、宾某离婚。并于2013年2月7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双方明确表示已签订了《离婚意向书》,不需要法院处理。离婚后,王*于2013年5月7日在博白县城三和欧洲城购买房产一套。2016年1月6日,宾某以离婚时法院对财产不作处理,双方对共有财产协商分割未果为由向该院...(本文书还有3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