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财保险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上诉人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财保险周*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不服金额3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邵**承担。事实与理由:1、邵**未提供车辆修理费和维修清单,其车辆根本未进行修理,未产生的损失不应支持;2、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人财保险周*公司进行维修、定损,一审判决显失公平;3、原审判决人财保险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无法律依据。
邵**答辩称,1、其车辆进行了修理,也提供了维修发票;2、人财保险周*公司称应按其定损价格予以赔偿没有依据;3、本案诉费、鉴定费由人财保险周*公司承担于法有据。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邵*...(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