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李**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并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平裁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极其不充分,程序违法,实体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一审判决认定:”三方共同对各自记录的收支草本进行核对,经核对无异后再登记到账本上……属于三方合伙的清算账本”完全是错误的。1、三方根本就没有各自记录的收支草本,也没有经核对无异,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种认定。三方合伙的有关记账是由李**、李**共同负责,而被告的有关收支由李**的儿子共同跟进和记录,第一次核对...(本文书还有3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