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3日,星星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绿洲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施工项目:锡林河家园**号#楼、14#楼住宅楼;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全部内容(不包括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范围:土建、给排水、电照;施**:2011年6月6日至10月31日;合同价款1254.0186万元。2012年5月,湖北普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绿洲公司锡林***小区平米单价分析报告》,该公司测算锡林***小区住宅楼平米单价为1382元等内容。为此,双方鉴于案涉14与16号住宅楼的预算价格计价不全,且变动因素较多,现施工图纸已全部到齐并审核结束,其单位造价经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1、工程造价由原1100元/平方米,变更为1445元/平方米。此价格除可调整部分价差项目外,价格包干(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3%);2、部分价差项目为,防盗门**楼宇门、外墙保温(含施工)、阳台圆弧窗**层商业网点的白钢拉丝门、商品混凝土等6项材料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原则:6项材料价格由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对上述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考察后,在原条楼合同价格1382元/平米的基础上进行价差调整(价差的取费只计税金计入合同总价)等条款。2012年6月1日,锡林公司基建工程部出具《通知》,载明:”根据考察选定并经会议确定如下价格:入户门:900元/平米(长春铸城集团生产);楼宇对讲门:3300元/樘(长春铸城集团生产);车**:500元/平米(长春铸诚集团生产);白钢拉丝玻璃门:388元/平米;外墙保温材料价格待定。2014年7月,该工程***小区外保温平米造价清单》加盖公章,...(本文书还有6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