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董**与被告王**、朱**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国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国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7638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7时许,董吉让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顺郸城县宜路镇至安**芦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追尾撞在由被告王**驾驶停放在公路南侧的“豫p×××××”轿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董吉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豫p×××××”车方即被告王**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董吉让负此事故主...(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