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罗*于2010年10月担任青海省玛沁县教育局局长,2011年2月,其结识正在该教育局相关部门内承揽工程的个体经商者吴*甲。2012年7月,上诉人罗*提出让吴*甲帮其找人装修果洛藏族自治州大武镇一套住房,同年9月中旬房屋装修完成,吴*甲以罗*在教育局工程项目中为其顺利中标、拨付工程款、工程验收等事项上有过关照为由,未与罗*结算装修费用。同年10月底,吴*甲又为罗*帮忙装修西宁市南山路新三***小区*号楼***室一套住房,罗*给吴*甲交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装修费用,装修期间吴*甲以罗*经济紧张,装修款以后再说为由将1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罗*,到案发,罗*对该笔装修费用亦未结算支付。经青海省价格认证局鉴定,南山路新三江花园*号楼*单元***室内装修价格为77464.00元,玛沁县大武镇工程队家属院*号楼*单元***房室内装修价格为59394.00元。
对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工程合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上诉人罗*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室内装修情况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经二审核实,仍予以确认。
上诉人罗*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文书还有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