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前旗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旗供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80年至1999年12月、2007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补交1994年5月至1999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3、支付2007年1月至2016年5月个人补缴的养老保险金;4、补交1999年7月至今的医疗保险金;5、支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元;6、支付经济赔偿金99160元;7、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77855元;8、补发2007年1月至今的工资106130元。上述5-8项暂计288645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80年至201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补交1999年7月至2016年5月31日的医疗保险金,将诉请的经济赔偿金99160元变更为9648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7855元变更为加付赔偿金48240元,将诉请...(本文书还有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