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前旗供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前旗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旗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80年至1999年12月、2007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补交1994年5月至1999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3、支付2007年1月至2016年5月个人补缴的养老保险金;4、补交1999年7月至今的医疗保险金;5、支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元;6、支付经济赔偿金99160元;7、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77855元;8、补发2007年1月至今的工资106130元。上述5-8项暂计288645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80年至201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补交1999年7月至2016年5月31日的医疗保险金,将诉请的经济赔偿金99160元变更为9648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7855元变更为加付赔偿金48240元,将诉请的补发2007年1月至今的工资106130元并更为补发2007年1月至2016年5月31日的工资900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0年到科右前旗俄体电管站工作(后经改制为现在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前旗供电有限公司),工作内容是为科尔沁镇等地区维护电路、手抄电表、收取电费等,收取来的电费全部交由被告,每月由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2007年1月始,被告不再为...(本文书还有6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