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阳市华强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郝**、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查清郝*祥死亡时的年龄,该问题直接影响能否认定劳动关系。郝*祥生前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亦未核查认定。郝*祥并不是华强公司的门卫人员,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凭李**一方的陈述及单方记录认定郝*祥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原...(本文书还有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