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郎**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前旗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旗供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89年至1999年12月、2008年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补交1994年5月至1999年12月、2008年7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3、补交1999年7月至今的医疗保险金;4、支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元;5、支付经济赔偿金73700元;6、支付额外经济赔偿金67590元;7、补发2008年7月至今的工资98330元。上述4-7项暂计24512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89年到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将诉请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7590元变更为加附赔偿金368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9年到科右前旗察尔森...(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