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前旗供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前旗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旗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82年至1999年12月、2003年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补交1994年5月至1999年12月、2003年7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3、补交1999年7月至今的医疗保险金;4、支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元;5、支付经济赔偿金95140元;6、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3450元;7、补发2003年7月至今的工资119330元。上述4-7项暂计30342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93年3月到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将诉请的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变更为6834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3450元变更为加附赔偿金341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3年到科右前旗俄体电管站工作(后经改制为现在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前旗供电有限公司),工作内容是为科尔沁镇等地区维护电路、手抄电表、收取电费等,收取来的电费全部交由被告,每月由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2003年8月始,被告不再为原告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安排工作并补交各种社会保险,直至2016年被告组织原告等签《兴安盟”农电工”身份确认签字表》,给原告等单...(本文书还有5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