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瑞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公司)、青岛金瑞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联公司)、单**、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联公司、金瑞联公司、单**、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联公司偿还原告截至2016年8月9日的借款本金2100万元、利息150128.68元;2.判令瑞联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85400元;3.判令瑞联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万元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4.判令金瑞联公司以抵押物,即位于胶州市里岔镇赵*庄村东南1-**栋的房产(证号:房权证胶自字的××号)、位于胶州市张应镇物流园内规划纬二路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胶国用2012第18-6号)对瑞联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债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金最高额2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金瑞联公司、单**、吴**对瑞联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本金最高额210...(本文书还有5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