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张**、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被告付清借款金额止产生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事实与理由:张**因家庭经营需要向俞**借款,并于2015年2月17日书写借条一张,确认向俞**借款共计200万元,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张**无力归还借款,截至起诉时,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未付,且多次催收未果。因徐*与张**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张**、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原告诉讼请求不清楚;2、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3、双方约定利息标准违法;4、张**偿还的...(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