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的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吴*车损过高部分及评估费,上诉金额为10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吴*提供的评估报告属于单方委托,吴*选择鉴定机构未通知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剥夺了保险公司对被鉴定车辆提出维修更换意见及鉴定过程监督的权力,鉴定程序不当。且该车损评估评定的维修更换项目明显过多,且其未提供维修清单及维修发票,不能证...(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